(二)
是这些变改的实现——已实现了的上述诸变改。
(三)以之专指有害的变改与活动,尤其是惨痛的损伤。
(四)不幸的遭遇与惨痛的经验,其钜大者被称为“巴淑斯”
(πθs)。
h章二十二我们说“阙失”
〈褫夺〉2,(一)倘一事物原应有的属性,它却没有(生来就没有;或以后失去)
;例如一植物说是“阙失”眼睛。
3(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属〉原应有的质性,它却没有;例如一个盲人与一鼹鼠虽同为失明而其义两异;以鼹鼠而论,动物皆能视而彼独失明,以盲人而论,则他原本有眼能视,以后失明。
(三)
倘一事物原应有的质性,在那原应有这质性的时间内,它却没有;例如盲是一个“阙失”
,可是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应在能见的年龄内而不能见才被称为失明。
4相似地,有盲于介体的,有盲于机能的,
1παθ音译:“巴淑斯”
,本义指引起痛苦的情事,即感情所由以激动者。
h i古人以为感情冲动则致乐致哀,均为病态。
“巴淑斯”并见于“范畴”第八章,义为“被动”
,与“主动”相对。本书中此字或译“秉赋”
,或译“演变”
,或译“感受”时,均与被动意有关。
2σi出于动字σ(剥夺、折服、失利、贫乏等义)。亚氏用此字与g e i g e“希克雪斯”
(“有)一字相对(例如105a34)。此字引用于法律即为”褫夺“。论”阙失“另见于”范畴“第十章”相反“论题内;”释文“第七章亦涉及此题。
3说植物缺眼睛并非“阙失”之正例。
4动物婴儿期无视觉,未为失明。
-- 138
。
631。形而上学
有盲于对象的,有盲于环境的,1相应于这些,只在他原应能见的情况中而不能见时,才谓之“失”明。
(四)用强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称为〈阙失〉“褫夺”。
实际,我们有多少个“不”
(α-)
〈或“无”
〉的字头2就该有多少种“阙失”
;例如一事物说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应是有的;又如说“不可见”
,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色,或只有不明显的色,又如说“无脚”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脚,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脚。一个“阙失”辞可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良好的,例如“无核”
;或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顺适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性,这可以说它全切不动,也可以说它很难切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