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这些,要旨并不难于领会;然而那些专求辩论必胜的人老是寻找那些不可能的事物;他们主张容许大家互反〈自相矛盾〉——这种要求本身一开始就是一个矛盾。

2但事物若并不尽属“关系”范畴,有些事物可以自在而独存,这就不必是每一呈现于感觉者都属真实;惟有见此事物之呈现的某些人明白这些现象;所以谁若以现象为尽属真实,他就使一切事物均成“关系”。所以依照他们的论点,同时要求在辩论中可以有所必胜,那么他们就必须时时检点自己,不要说真实存在于其所呈现,只是说真理存在于向他呈现的,在那时候,在那官感上,与那情况中呈现的现象。他们提出任何论题若不是这样讲法,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在否定自己了。因为这可能,同样一物看来是蜜,嗜来却不是。又因为我们具有

1似指安蒂瑞尼。

2101a3—16参看卷k1063b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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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形而上学

两眼,如果两眼视觉不一,一事物就可以呈显两现象。对于那些执持着我们先前说过的1那些理由的人们以现象为真实,也认为一切事物无须以真假相诤,因为事物之呈现于各人,所得现象原不一致,既便呈现于同一人时,前后也不一致,甚且常常同时发生相反的现象,(当一物置于我们交叉的两手指间,触觉则谓二,视觉则为一)

2——对于这些人们,我们将说是的,但这不在同一官感上,不在同一时间内,不在同一情况下,如果这些条件具备,所呈现的将属真实。但彼不为决疑解惑、仅为辩论而辩论的人,于此又将说,依你所论,也只是于那一感受的人是真实,并不能说这于一切人均属真实。如上曾述及,3他必使一切尽成“关系”——使一切相关于意见与感觉而后已,这样就没有一个已存在或将生成的事物能脱离某些人的意想之如是或如彼而自行存立。但事物之已存在或将生成者,显然并不一律有赖于人们的意想。

又,事物之为一者,应与一事物或与某些决定性事物为关系;如一事物成为两半而相等,其为“等”

,与为“倍”并无直接关系。

4于是,思想于事物的人与被思想着的事物如果相同,人将不是那思想者而将合一于那被思想着的事物。每一事物如果必须相关于思想此事物的人,则此思想的人将累

1参看109a38—1010a15。

2101a31—34参看卷k1062b3—1063a10。

3参看101a19及以下。

4意谓“等”只与“等”相关,“半”只与“倍”相关;不应作一切皆互为关系的看法。

1010b1—101b12的辞旨是这样:若事物因别人的感觉而为存在,则人只是存在于他人的思想中,将为一“被思想物”

,而世上便无“能思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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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79。

累地相关于无尽相关的各别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