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法令的意思就是,假如有人有罪打算拿钱赎罪或者欠了官府的钱,那就要他缴纳,若不能缴纳,就要他去工程的工地做工还债,一天八钱,若吃公家的一天六钱,直到他把欠债还清为止。
这反过来证明了,徭役民夫有钱拿,还可以吃公家的饭食。
且这饭食还是有标准的。
后世出土的无数汉简也证明了这一点。
这等于说,假如你有奴婢,那么可以赚双份的钱。
一边可以拿别人的践更钱,一边还可以从官府拿到奴婢的工钱。
两两相加,利润巨大。
以至于,几乎很少有人能按捺得住自己蓄奴的冲动。
于是,汉代的北方,有一句民谚,几乎人尽皆知:以末致富,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本持之。
自耕农、商贾、地主、贵族、军功武将,人人竞相蓄奴。
蓄奴的好处,不仅仅可以使自己可以免除可能被征去服役,更可以在其他时候,用奴婢去赚钱。
对于精明的汉人来说,蓄奴的好处如此明显,傻子才不蓄奴!
没看到那些史记上记载的大富豪们,太史公形容他们的财富时,都会说一句:富至僮千人!
在秦汉时期,几乎所有的徭役,都可以用奴婢代役,但兵役除外。
特别是那两年的义务兵役,国家不会准许用奴婢代役。
但是……
准许其他男子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