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月山东案件爆发,二月这些官员被关进了大牢,都察院,刑部,大理寺组织起来的三司会审,已经进行了超过十次审讯。

大部分官员都对他们犯下的过错供认不讳,但是仍然有不少官员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错。

明朝的官员考核,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人口和税收。

移民政策会让老百姓们背井离乡,低廉的粮价也会伤害到老百姓种粮食的积极性。

朝廷一边要求官员们提升政绩,一边却又鼓励百姓迁移,打压粮价,所以,这就形成了一个相互矛盾关系。

在这种矛盾的背景下,一些官员们不服,也就能够理解了。

所以,即便是三司会审,大部分负责审讯的官员也会同情他们,因为这的确是一种悖论现象,不能全部怪这些官员们。

但是在皇权时代,是不会管你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听话,那就是最大的错误。

所以,现在矛盾不是这些官员做的对还是错,而是应该如何量罪。

错是肯定错了,但是到底是重判还是轻判,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才是最困难的。

大明不是不讲法律的地方,一切都要依法行事。只要不是叛逆,即便是皇帝,也不能为所欲为。

因为不符合法律的命令会被大臣拒绝执行,皇帝总不能亲自拎着刀,去砍了犯人的人头吧!

皇上与大臣,是管理与被管理,但是有时相辅相成的关系。

当然,大臣们要执行皇上的意思,一般情况下,是不敢挑战法律的底线和皇上的耐心的。

审判山东大案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任何要替犯人脱罪的行为,都被视为同谋。

大臣们难免又唇亡齿寒的感觉,倾向于轻判,但是轻判也必须要找到轻判的理由,不是谁说轻就能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