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二:“同意被告一的意见。”
滕烨:“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洪玲:“证据二,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我得知被告和房子的原房主达成交易后通过微信和被告二联系,被告二在微信聊天中承认就是从我这边得知的房源。比如这段,我先问她你们房子买了吗。她回答说买了。我又问她买了哪里。她过了很久才说买了什么不关我的事。我说我知道你买了哪的房子,就是我带你们去看的那套。她就不说话了。这说明什么?为什么她说不出话了?因为她心虚,知道跳单是不对的。还有,过了两天,我找她要四万五的中介服务费。她反问我为什么要支付中介费。我把看房协议发给她了,她回复我说他们已经和原房主签合同过户了。我问她是怎么联系到原房主的,她磨磨唧唧不肯说,然后就把我拉黑了。法官,这里边绝对是有问题的。如果被告不是心虚不是理亏,为什么要把我微信拉黑,为什么不肯说实话呢?”
滕烨:“被告质证。”
被告一:“我们对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姓、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篡改、涂抹、增删、拼凑的。而且微信号也是可以假冒的,不能证明和原告聊天的就是我老婆。”
被告二:“同意被告一的意见。”
原告洪玲有点按捺不住了:“你能不能在法庭上讲点真话?你说微信不是你老婆的,叫你老婆把手机拿出来对一对啊!”
滕烨敲法槌:“原告请控制自己的情绪,现在还没到发问的阶段,有什么问题等会互相发问的时候你可以发问对方。”
洪玲闭嘴了,心里不痛快极了,委屈大发了。
庭审继续。滕烨说:“被告有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有。我提交的证据是一组截图,证明涉案房子在多家中介挂牌销售,我们是先在网上看到了这套房子感觉很不错,然后才找的佳佳房产带看房。所以这套房子并不是原告佳佳房产的独家房源,我们也是通过其他途径获知了这套房子的信息,原告只是按照我们的要求带我们去看了一下房子。”
滕烨:“原告和被告二质证。”
被告二:“和被告一的意见一样,我们是通过别的途径得知这套房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