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还有一个疑难出于这样的事实,一切知识是有关普遍性的一些“如此”
,但本体不是一个普遍而宁是一个特殊的“这个”
;所以,若说世上真有关于第一原理的学术,我们怎能设想第一原理就是本体之学?
2
又,综合实体(我意指物质和形式在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若说此外别无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题。
如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那些又不能,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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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看卷b,101a4—102b1。
2参看卷b,103a5—17。
3参看99a24—b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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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62。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
如其相同于数,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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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三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处,而“实是”既具多义,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
;但,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实是”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
词类如“医疗的”与“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而各归于一门学术〉。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前者致实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
称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康之表征,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
“现是”各物之所以称“是”
者略同于此;其所称之“是”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众与单”
,或“相似与不相似”
,或其它类于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2兹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实是”或拟之于“元一”
,则并无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