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见于卷z,章十三。
4παααπα,“与多相比拟”或作“与多同在”
,或作“由多分离”解:g h 其实义为“普遍之是”
,相对于“个别之是”。此章论一之共相与殊分相应于普遍性与个别性。
“普遍”云谓见“释文”17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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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932。
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
;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
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
,将不是那些“一”
,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
〈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元一”
〈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
,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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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形而上学
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
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
,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
;说是“一人”与说“人”
,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
;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章 三“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单与众”
;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