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川点开新闻后便看了起来。
还是援引的官方通报,1月23日16时许,司机王家强在拉拉货平台上接到了马玲玲的搬家订单,当晚20时21分,王家强驾车抵达马玲玲所在的小区。
双方见面后,王家强询问对方是否需要付费搬运,被拒绝后马玲玲独自将个人物品分17次搬运至车上,期间花费了近四十分钟。司机王家强表示等待超过四十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马玲玲并未理会。
当日20时57分,王家强驾车出发,马玲玲坐在副驾驶位。在行驶途中,王家强为节省时间更改了行车路线,马玲玲多次提出车辆偏航,但王家强并未理会,随后马玲玲将身体探出车窗后坠亡。
据警方勘查与王家强的供述,其在马玲玲跳车期间,仅轻点刹车,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经潭城法院一审审理,司机王家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新闻中还提到那名死者并没有被性侵,在其身上也没有找到司机的指纹或者DNA。
林川看完了新闻通报,心中不禁觉得有些纳闷。
如果这个案件真如通报所说,那么司机应该是没有罪的呀?
造成对方死亡要么故意,要么过失。
通报中认定了司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且女方的死亡后果源于其跳车行为。
那么换句话说,就是司机应当对女方的跳车行为具有可预见性!
这在逻辑上就说不通了!
你正常乘坐汽车,为什么司机要预见到你会跳车?
难不成跳车是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