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寄主和与力的关系
身为与力者不可随意变更侍奉的寄主,并且,寄主不可逼迫与力写契约文书,以强行扣留。寄主若是对今川家尽忠,自然可召集到与力。
第四条在寄主以外的所属的功绩
出阵时,若身处其他寄主所属,即便取得战功,也将视为不忠之极,没收知行。没有知行的人将不属于今川家的臣下。
第五条在禁入地的直属旗本的监察义务
假名目录虽然已经废除了骏河所有的私地保护特权。直属旗本(马回)的领地则受到例外保护。
第六条年期契约的随意延长
即便没有德政令也不相关,不得随意延长年期契约,此类诉讼关联者将没收三分之一知行。引发诉讼争端的人,知行全部收回。
第七条招募他国人仕官
他国人士在今川家领土留宿的时候,不允许提出在今川家的仕官申请。即便是已有的主从契约,也当即刻解雇尚没有支付俸禄的他国者。
第八条商座的商人的许可
已经取得今川家商卖许可的商人上缴营业税。即便能上缴超过营业税的金额,对于新来的商人也不予承认。如果出现通融这样事情的寄主,则没收其知行的十分之一。
第九条百姓的署名田的买卖
百姓国人之间不得交易无许可的名田。但是如果为了筹备年贡费用,则可取的定期租卖许可,这种情况一般采取限期23年。
第十条国人的传承
关于国人的传续方式,原则上采用嫡子继承制度。如果是对于今川家有特殊的奉公的情况,则当以庶子传继。
第十一条不忠者的传承权
不孝父母者或是对今川家奉公有怠慢的人,就算是嫡子也不可获得继承权。
第十二条对庶子的分割继承
对于庶子的继承部分,可采取五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的知行继与制。因为嫡传要对今川家奉公,所以要尽量避免差错影响
第十三条假名目录第二条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录第二条,对田地山野的边界线发起诉讼的败诉者,虽然规定没收所领知行的三分之一,这样确实有些太苛刻了所以规定败诉者只需支付引起诉讼的土地大小的两倍土地即可。
第十四条假名目录第四条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录的第四条:诉讼的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的人,虽然被自动认定为此诉讼过程中败诉。由于有存在滥用这一条规定而将审理刻意延误的人,今后诉讼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的人,则将其当年的年贡用作浅间神社的修缮费用捐赠。在此基础上从第二年开始再次进行诉讼的审理。
第十五条抄封手续
在冻结诉讼物件时为之贴付封条,一定要先向奉行请示然后再予以施行。
第十六条将赃物带入禁入保护地的情况
即便出现出现盗贼偷窃物品,并且赃物已经被带到禁入保护地中的时候,也一定要将赃物送还失主,不承认此禁入保护特权。
第十七条他国来的书信
即便是他国有寄来书信,在今川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予以回信。
第十八条寺庙的传承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出现这样的事情,今川家将出面接收此寺庙,并委任新的住持。
第十九条关于发起诉讼一事
发起诉讼争端的时候不必多虑,只需尽忠节所在即可。按照诸事的法度将始末道出的人,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废除禁入保护特权
现在一直进行对于今川领国所相关的秩序维持的并不是足利将军家,而是靠着我(义元)的力量来统治的。因而只存在于曾经、由将军家设定的禁入特权不再成立。从今川家成为守护的时代开始随从的禁入守护地特权全部废止。
第二十一条下人儿女的归属问题
下人的儿女,虽然本应将父辈的主人原原本本的当做自己的主人。若出现父亲的主人和母亲的主人不是同一个的情况,则子女当归属于从小抚养他的主人。两方的主人如果都曾尽到抚养义务,则由父母商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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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川假名目录
今川假名目录
第一条被领主没收的名田
百姓们从先祖那里代代继承下来的名田,领主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没收,只不过,如果出现没有上缴年贡的情况,准许没收。
另外,对于新开垦的农田,如果有想要成为农地地主的人,领主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任命新的地主只是新的地主也必须上缴相应分地的年供给。
第二条田地和山界权争端
对于田地以及山野的所有范围的问题发生时的场合,必须根据裁定的边界线确定,并且上诉者如果败诉的话,没收上诉者的三分之一领地。
第三条旧河床和旧海床形成地的争端
旧河床和旧海床形成地从土地的再次开发经过好多年后再确定所有权的话非常困难,这种情况下,按照双方互相认定的领界的中线划分归属。即便如此,在未缴纳年贡的的情况下,将授予第三者土地
第四条诉讼途中出现干涉介入的情况
诉讼过程中中,对于出现不满裁定的人,不论裁定结果,直接判定败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三年后将再次修正裁定,变动后结案。
第五条收回侍奉它主的被官职位的流程
即便在被官者侍奉其他领主这件事被证实的情况下,也不能随便收回被官职位,一定要在获得今川家的授命之后才可以采取行动。另外,在交涉被官者引渡问题时,如果被官者逃跑,旧主有权获得此被官者现仕主的其他一名被官者,此被官者由此现仕主准备。
第六条逃跑后经过二十年的被官者
被官者如果逃亡时间经过20年之后,则超过追诉时效,旧主不得再次过问此人一切。但是,如果是因为此人失职或者犯罪潜逃,则无此时效限制。
第七条杀害夜晚的不法侵入者
有在夜间闯入他人驻家,抱有不审态度的人的场合下,即便此不法者被杀害,此家家主不予定罪。并且若是为婚事访妻的人,如果事前没有联络的话则如上诉相同。
第八条对于斗殴纠纷之类的处罚
斗殴者不论是非皆为死罪。另外偏袒斗殴者的人,若出现当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也不予以任何性质的抚慰。关于处罚适用范围,最终只适用于参与当事人本人,对于其亲属不得予以任何连带,只不过如果斗殴者本人逃亡,则其亲属将承担部分责任,但至多亦不得令其承担死罪。
第九条斗殴对方的特定处分
斗殴的对手相关,无论谁皆不解的情况下,这种场合,发起斗殴的现场若有出现怪异行为的人,则定为死罪,其对手将不予追问。根据检证对于斗殴者的身份非常清楚的时候,由斗殴者的主人来进行亲手处刑。
第十条被官者的罪行连及主人的情况下
被官者的罪行一般不波及其主人,但是,若有袒护或放纵嫌疑被官者的领主,没收其所领,若此领主没有所领,则将代替被官者受刑。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斗殴
未成年人斗殴不受罪责,但是,未成年人斗殴中若介入父辈,造成重大影响者,将对父子两代人问罪。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过失杀人
未成年人误杀友人时,不满14岁者不问罪责
第十三条知行的卖出
禁止以任何生计理由出售知行地。急迫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原因向今川家上报,取得限期租卖许可。
第十四条对于限期租卖知行的检地工作
知行地有期租卖的情况下,租卖期限结束之前不得据况检地,只不过卖出前可形成的契约一旦结缔,将不受这种限制。百姓们私人性质的买卖名田,领主也可以对其检地,对于这类名田若领主发行了买卖许可证,则不得检地
第十五条水渠的借地费用
因为水渠通过他人的知行地,所以要向拥有此知行地的主人支付水渠使用费。
第十六条他人知行地的贩卖
不得随意贩卖他人的知行地。
第十七条名田的要求
禁止使用之前的旧文书来索要名田,但是,如果拿出的是转让书则另当别论。
第十八条借米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