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二十分钟左右的视频,标注出来了将近五十条的稳定剂信息泄露。

宋真就是做这个的,自然也看得懂,三院这次的标注非常的具有代表性,不再是像前几个罪名那么广撒网提供无效证据,而是,只要是标出来的,就是核心理论,就是……

有效有力的证据。

视频播放完,原告方再进行陈述,陈述完毕,审判长让宋真放对质。

而前面一些时候,相关法条已经由刘律师的团队搜集完毕,也制定好了相关的对弈方法。

刘律师直指核心,“我国药物研究研发方面,关于《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定性的法条,是于十五年前制定,并于次年实施的,而视频中,最早的录制时间为二十五年前,最晚的,是二十一年,依照常理,后制定的法条不能应用于先于它发生的事件,因此我方认为,对方律师引用的法条错误,举证不应当成立。”

审判长讨论之后,追问:“原告方,对此可有异议?”

而这个问题一出来,宋真和竹岁还有刘律师,都深吸了口气。

不同于之前几次问过原告和被告的意见之后,放过问题内部再讨论,泄露机密罪被追问了,也就意味着,法官的想法和刘律师预料的一样。

这个罪名好定,没那么多说法和模糊地带,应该这一次,或者下一次开庭,就能宣判了。

宋真抿唇。

原告方的律师很有经验,“有。”

书记官,“那有请原告律师进行陈述。”

张律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是被罗列在我国宪法之中的,早就存在,只不过宪法的描述是概括性的,落实到药研领域,我方引用的法条在当初该法条成立的时候,就考虑过目前的情况,至于目前情况,可以参考该法条成立时,协会所给的附录。”